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何利
日前,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骑车撞人而引发的侵权案件。
2023年11月的一天,放假在家的未成年人小王来到小区广场玩耍。在奔跑嬉闹时,小王与同样是未成年人的小李骑行的自行车迎面相撞。小王被撞倒在地,腿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小王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此次治疗共花费1.8万元,其中小李家垫付了1.1万元。2024年,经司法鉴定,小王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调查了解,小李的父亲为小李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及监护人责任险,小王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2024年5月,小王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给小王1.14万元。此后,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小王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
茅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认知与判断能力,理应意识到小区内部属于人员较为密集的区域,在该区域骑自行车稍有疏忽就可能引发危险,所以应负有较高的观察与注意义务。鉴于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定赔偿项目与标准,法院依法认定小王的实际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残疾器具补助费等各项费用之和,总计12.9万元。小王在奔跑玩耍过程中,没有留意观察周围情况,未能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小李的责任。
综合考量,小王所遭受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30%,即3.8万元;小李的监护人承担70%,即9万元。扣减小李家之前已垫付的1.1万元医疗费,小李家尚应赔偿7.9万元。
在本案中,小王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小王出险后赔付1.14万元,这是基于小王自身所负责任的理赔,尚不足以弥补其应承担责任的金额。所以,小李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不能因小王投保而免除或扣减相应理赔金额。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小李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监护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小王各项损失7.9万元。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可知,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除了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获得保险金外,还有权依法向侵权责任方请求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款。上述两种请求权产生的法律基础和法律关系各异,并非相互替代的关系,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