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扣留2个月以上,现进行公告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之内,请当事人持有效证件及时到我局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扣留车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
2024年7月事故暂扣公告车辆
小型汽车(1):鄂C252M7
摩托车(10):鄂CEZ344 鄂CMY068 鄂CR5620 鄂CA6975 鄂CUH892 鄂C9E289 鄂CEH607 十堰S15256 十堰209603 十堰S09176
无号牌摩托车(4):车架号:1001163 96000111 H200258 1014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