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因交通违法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扣留1个月以上,现进行公告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之内,请交通违法行为人及时到违法行为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车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2024 年7月违法暂扣车辆公告
一大队(3)
摩托车(3):鄂CCR802 鄂CBB006 鄂CBW112
三大队(5)
小型汽车(2):鄂C391L0 鄂C3308Q
摩托车(3):鄂CA1101 鄂C98A62 十堰044406
四大队(6)
摩托车(1):鄂CC3290
无号牌摩托车(5):车架号:014476 F:48435 D:AW1405 F:162599 F:0120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