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政务 党建 视频 图片 社区 评论 旅游 电商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抖音 数字报

借款人死亡债主如何维权?看看法院的三种执行方法

时间:2024-08-22 09:38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何利 报道:

生活中,借款后的债务人死亡事件偶有发生。遇上这种情况,债权人该如何追讨自己已经借出去的钱款,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因为在现实中,人们常说的“父债子偿”“夫债妻偿”并不一定都符合法律规定。记者从我市多家基层法院了解到,近年来类似案件已经发生多起。针对不同的案情,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最为合理的处理。

父债不必子偿

遗产无人继承,民政部门成了遗产管理人

茅箭区居民章某跟市民谢先生曾是一对好友。2000年,章某因为资金周转向谢先生借款10万元。借款之初,两人商定好了还款计划。然而这笔借出去的钱,就像泼出去的水一样难以收回。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章某以各种借口不予偿还。

朋友反目,谢先生将章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章某限期向谢先生偿还借款。然而判决生效后,章某依旧不肯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就这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谢先生向法院执行局提出申请。此时已经到了2022年,执行程序刚启动,章某却因病离世。

“一开始想着‘父债子偿’,我打算向章某的儿子主张这笔债务,后来才发现这条路走不通。”谢先生介绍,因为他发现,章某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压根就没有人继承。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状态下,章某的子女有权拒绝代为偿还父亲生前留下的债务。

经过法律咨询,无奈之下的谢先生决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定茅箭区民政局担任章某的遗产管理人,以便于遗产管理人行使职责,清理章某遗产并处理其留下的债务问题。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切实解决问题,茅箭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与茅箭区民政局会商,对《民法典》新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指定后的遗产管理工作交换意见。茅箭区民政局书面回函,同意担任章某的遗产管理人,积极履责并展开相关工作。

章某的遗产有了管理人,谢先生出借给他的钱款自然也有了着落。至此,这起长达20多年的债务纠纷才算得以圆满解决。

夫债妻偿

妻子继承丈夫遗产,同时偿还他的生前债务

市民杨某与李某同样是朋友关系。2018年9月,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借款8万元。对于这笔借款,双方约定月息2%,分期支付。后因李某逾期未偿还借款,杨某向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2022年9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偿还杨某借款本息12万元。具体支付方式:自2022年9月8日起,每季度最少偿还杨某5000元,至2025年9月8日前还清;如果被告李某任意一期逾期,杨某可就剩余未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李某仅于2022年12月支付4000元后就未按照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履行,杨某向张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拨打李某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但通过12368短信发送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显示均已电子送达。在财产查控方面,李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杨某告知执行法官,李某已经去世,其名下遗产被妻子张某公证继承。

依据相关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将带来执行程序的变化。面对这一突发情况,执行法官一方面核实李某的死亡信息,另一方面查找并联系到李某的妻子张某。执行法官及时向杨某释明中止执行程序、变更被执行人继承人为新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与此同时,执行法官向十堰市公证处去函,调取李某的遗产公证情况。经调查,李某去世后,妻子张某继承李某遗留的与张某共有房产一套及存款10万余元。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李某的遗留房产进行查封。

经过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张某表示愿意按照调解书的内容代为偿还丈夫李某的债务。同时,法官反复协商调解,杨某体恤张某为医治丈夫负担了高额医疗费的情况,生活艰难,自愿作出一定让步。最后双方达成还款方案,杨某同意张某支付65000元后,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结案。

人去债未消

指定遗产管理人,帮助债权人追讨欠款

丹江口人李某与贺某本是一对关系很好的熟人。2020年,本不需要贷款的贺某应李某请求,从银行申请到一笔15万元的贷款。贷款到账后,贺某将这笔钱交给李某使用,李某向贺某出具借条。

然而贺某还没等到还款,李某却在2022年7月因病去世。为了讨要这笔借款,贺某无奈之下将李某的前妻和子女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上述债务。然而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李某的前妻和子女纷纷向法庭递交放弃遗产继承承诺书。李某的遗产无人继承,他生前留下的债务也极有可能“人去债消”。

案件审理期间,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查封了李某多个银行的存款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法定继承人均不愿继承遗产。无人管理债务人遗产,分配便无从谈起,贺某的债权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后经办案法官耐心解释,贺某提出由法院指定丹江口市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的处理办法。

承办法官认为,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李某的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而贺某也提交了借条、转账凭据等证据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从便利被继承人遗产的查明、保有、管理和处分角度考虑,最终判决指定丹江口市民政局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

( 责任编辑:李月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