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现对2024年全市第二季度(截至6月30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878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号牌公告作废。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督促以上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立即将机动车交售报废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拆解、销毁,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号牌上交辖区公安交警大队注销。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示: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最高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附件:
2024年第二季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明细.xlsx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