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扣留2个月以上,现进行公告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之内,请当事人持有效证件及时到我局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扣留车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2024年3月事故暂扣公告车辆
事故处理大队:(10)
小型汽车(2):苏D093MK 鄂CAX207
摩托车(7):鄂CS7317 鄂CB9688 鄂CNZ785 鄂CBS026 晋AU6886 十堰731037 十堰043600
无号牌摩托车(1):车架号:24R05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