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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将房产赠与子女就能保证安享晚年吗?律师支招

时间:2022-06-25 09:40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张贞林

父母辛苦了一辈子,为的都是让孩子们能过上幸福生活,而作为子女赡养老人也是天经地义,正所谓“百善孝为先”。对大部分中国家庭而言,房子一般也都是留给儿女等直系亲属的,因此很多老人选择提前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以为这样就能安享晚年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老人将房屋过户给孩子后,却因子女不孝而落得无房养老的凄惨境地。近日,记者请律师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支招。

典型案例

75岁的王老太与老伴打拼一辈子购得两处住房。2017年,老伴去世后,王老太与两个子女在居委会的见证下签订协议,约定其中一套住房归儿子所有,剩余一套由王老太自己所有,待去世后由女儿继承。

2019年,王老太又为女儿书写了赠与书,将名下所有的那套住房赠与女儿,办理了过户,并约定其晚年与女儿在该房屋内共同生活。此后,王老太与女儿共同生活,居住在房屋内。

好景不长,2021年6月,女儿李女士以换房为由欲将这套房屋出售,并表示换房后保证王老太仍与她在新房内共同生活。王老太在这套房屋内生活了大半辈子,坚决不同意将其出售。为此,母女俩矛盾频发。

2021年年底,李女士将母亲王老太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排除母亲对其出售房屋的妨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房屋产权在李女士名下,法院却为何判决她无权出卖

湖北豪坤律师事务所张大军律师表示,房屋系王老太老伴在世时二人一起打拼而来,李女士承诺置换房屋后仍保证在新房内与王老太共同居住,证明李女士也认同王老太在房屋内享有居住权益。李女士为提升居住品质而打算置换房屋虽属人之常情,但对于耄耋之年的王老太来说,其已在房屋内居住将近40年,该房屋不仅承载着她的美好回忆,也方便其养老、就医,作为女儿的李女士不应忽略其母想在案件所涉房屋内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

张大军说,在二人意愿冲突的情况下,李女士能否践行其置换房屋后保障王老太居住权的承诺,除李女士主观因素外,尚有客观上能否实现的不确定性。其次,法律的具体规则须受法律原则的限制,李女士不得因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便以物权保护为由绝对化地行使权利。

父母把房子赠与子女后,能不能再要回来?

张大军律师表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赠与子女的房子,在没有办理过户前,是可以撤销合同的,简单理解就是可以撤销赠与,可以把房子要回来,但是一旦房子过户给子女,意味着老人赠与房产给子女,赠与的房子是不可以要回来的。但是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子女不给生活费或者不赡养老人,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将房子过户给子女,子女不赡养怎么办?

张大军律师表示,《民法典》施行后,上述问题均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解决。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产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房产的权利。它在诞生之初就与婚姻家庭、社会秩序紧密相连,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可以运用在养老保障、弱势群体保护等方面。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条规定,要设立居住权,需要以下条件:①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②居住权设立期间居住权人一般可以无偿居住,此权利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再转让或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③最重要的是,居住权必须要经登记机构登记后才有效,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张大军律师解释,也就是说,子女拥有了房子的所有权,父母拥有了居住权,即使你把房子卖了,老人还是可以居住的,并无影响,这样就解决了子女不孝顺导致老人没房子住的尴尬局面,真正实现“房子不归我,我也安心住。”

老年人提前对重大财产作出安排,应该是好事。然而,因为处理方式上不尽完善,或者考虑不够周全等原因,好事最终往往变成了坏事。张大军律师提醒,赠与后辈房产不如订立遗嘱。

为了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建议老人三思而后行。①慎重考虑,不要一时冲动。老年人应该全面考虑哪个子女最值得拥有房屋。所谓最值得,应该包括哪个子女真心对待老年人,并且以后也会坚持孝顺和赡养老年人等。②如果考虑不清楚,未必一定要在生前就把房屋产权处理掉。通过赠与方式处理并没有特别好处,因为通过赠与合同或者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方式过户房屋产权都需要缴纳税款,老人完全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安排名下的房产。这不仅不用纳税,还更能保护老人,一旦情况发生变化,老人可以更为自主和便捷地撤销这些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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