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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意识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 用“意定监护”守护晚年

时间:2022-05-21 08:22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张贞林

“上海独居老人赠楼下水果摊主价值300万元房产”的新闻曾引发关注,“意定监护”概念就此走入更多人的视野。这一概念最基本的含义在于:在成年人意识能力健全时,可以按自我决定预先选定监护人。目前,国内“意定监护”制度的利用者以老年人为主。

案例介绍:

老龄化背景下的“意定监护”

王先生和陈女士晚婚晚育,结婚后生育一子小王,后来因为一场车祸去世了,王先生和陈女士悲痛万分。2020年初,王先生因病去世后,陈女士与一群好友共同生活。2021年5月,陈女士不慎摔倒被送到医院救治,手术前签字时才发现她的好友不能代替她签字。万幸的是这次她没有丧失意识,还可以签字。

像陈女士这样的独居老人,没有法定监护人,万一今后生病了意识不清,需要监护人签字该怎么办?

近年来,湖北豪坤律师事务所张大军律师在法律服务中遇到3起类似的案例,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部分老人因家庭冲突、法定监护人缺位,考虑自己可能随时遭遇失能风险,而对“意定监护”产生强烈的需求。

张大军分析,这是因为当代老年人的养老观念已经发生改变,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逐渐弱化,城市老年人随着财富增值,普遍具备法律常识、财产管理能力。他们也更关注自我意志,希望在失能失智后也能保障生活品质。更多的老年人会提前准备医疗预嘱,希望有尊严地离开人世。

2017年,上海诞生全国第一例“意定监护”生效案例。此后,越来越多的公证员、学者、律师、医生、社会组织负责人通过上海项目小组,摸索讨论“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法律边界,研究并实施构建完善的社会监护体系。

律师说法:

“意定监护”解决了部分老人养老难题

张大军律师向记者介绍,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陈女士在没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从而让自己的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最后陈女士通过与亲朋好友商量,在律师的见证下,选择了其侄女作为意定监护人,并签订了书面意定监护协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将“意定监护”的权利人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张大军律师认为,“意定监护”协议其实是一种委托协议,即权利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委托有意愿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权利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权利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权利人行使民事行为。“意定监护”赋予成年人自主选择监护人的权利,也极大地解决了一些老年人养老面临的难题。

张大军律师介绍,老年人在智力正常时,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当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确定的监护人就立即履行监护职责。之前法律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而对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一直存在立法的空白点,而《民法典》相关条款弥补了这一空白。现行《民法典》通过更加完善的制度设计来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比如,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了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这些规定都是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是《民法典》很大的一个亮点,适应了中国老龄化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 责任编辑:李珊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