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2〕2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3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2〕613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3月24日批准同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3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刘家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0.6706公顷,其中农用地0.4962公顷,建设用地0.1744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6706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4962公顷、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1744公顷。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十政函〔2020〕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8日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十自征补张公告〔2022〕2号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28日发布《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2022〕2号(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3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转用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刘家村土地。征收单位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刘家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0.6706公顷,其中农用地0.4962公顷,建设用地0.1744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6706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4962公顷、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1744公顷。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十政函〔2020〕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村位于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属I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0200元/亩,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偿费占60%。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园地 1.0020亩
1、土地补偿费:1.0020亩×(60200元/亩×40%)≈24128元
2、安置补助费:1.0020亩×(60200元/亩×60%)≈36192元
3、青 苗 费:1.0020亩×4800元/亩≈4810元
林地 6.4410亩
1、土地补偿费:6.4410亩×(60200元/亩×40%)≈155099元
2、安置补助费:6.4410亩×(60200元/亩×60%)≈232649元
3、林木补偿费:6.4410亩×3325元/亩≈21416元
建设用地 2.6160亩
1、土地补偿费:2.6160亩×(60200元/亩×40%)≈62993元
2、安置补助费:2.6160亩×(60200元/亩×60%)≈94490元
地面附着物:
1、经济林(挂果):74株×150元/株=11100元
2、经济林(未挂果):19株×20元/株=380元
3、风景树(10-30cm):3株×720元/株=2160元
4、水井(机井):19m×200元/m=3800元
5、挡土墙(浆砌毛石挡土墙):477.5m3×220元/m3=105050元
6、排洪渠:39m×850元/m=33150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柒拾捌万柒仟肆佰壹拾柒元整
(小写:78.7417万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补偿费用合计为36.3331万元。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为主和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22年4月6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