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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中路燃气管道受损续:涉事企业被立案 或将被罚10万元

时间:2022-03-18 15:02    来源:秦楚网  字体:  打印  播报

图为现场

秦楚网-十堰头条讯 记者 叶楚榕 通讯员 杨阳 夏鑫垚 报道:茅箭区朝阳路一处施工地挖破燃气管道,导致7000余户的居民用气中断。3月18日,记者从市城管执法委获悉,涉事施工单位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被立案调查,最高或将面临10万元罚款。

据了解,3月15日9时许,因未与燃气管线权属单位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共同制定施工保护方案,涉事企业施工人员不慎挖破天然气中压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直接影响朝阳中路武当国际园至销售处一号门沿线商业50户、13个小区、大约7000余户的居民用气。

事发后,市城管执法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十堰东风中燃公司等单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应急处置,迅速切断气源,进行交通管制和人员疏散。10时40分左右,管道内燃气排空,十堰东风中燃公司投入抢修作业,13时20分完成抢修作业,15时逐步恢复供气。

同时,市城管执法委安排市城管执法支队燃气执法专班、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对施工企业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涉嫌破坏燃气设施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传唤,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根据相关法规,该企业最高或将面临10万元罚款的处罚。

截至目前,该案件现场勘查、前期取证工作已完成,市城管执法支队燃气执法专班正在快速有序推进案件办理,依法依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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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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