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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进一步部署推进不文明养犬、野广告治理等工作 办理一批案件 曝光一批典型

时间:2022-03-18 08:17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吕鑫 报道: “加大案件侦办力度,打击治理不文明养犬、流浪犬和野广告等不文明现象;加大宣传力度,曝光一批上述不文明行为主体。”昨日,市公安局召开治安创文工作会议,面向四区及东岳公安分局分管治安主要领导传达全市创文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再部署再推进全市治安创文主要工作,重点强调不文明养犬、流浪狗、野广告治理工作要求。

会议再传达再学习了全市关于巩固提升城市文明创建水平,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相关会议精神,对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在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工作标准、当前现状及下一步工作要求予以再明确。

会议指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及各公安分局要提高认识,压实责任,认真做好宾馆、网吧等点位的创文督导工作,确保点位达标。要进一步加强不文明养犬和流浪狗治理工作,加强野广告治理工作。

会议强调,各分局要将治安创文工作融于公安日常工作,充分用好街办(乡镇)综合执法队、派出所巡逻队和平安义警队三支队伍,结合日常入户走访、反诈宣传、治安巡逻防范等,统筹组织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不文明养犬行为劝导和曝光、野广告治理工作。要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和宣传力度,公安、城管部门联动共治,加大不文明养犬、流浪犬和野广告等不文明行为治理,办理一批案件;对于不文明行为人和不文明现象,加大曝光力度。

会议还对公安局治安部门整治不文明养犬、流浪犬和野广告等不文明行为法律适用条款进行了梳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犬类扰民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可处以警告、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驱使动物致人重伤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是死刑。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处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依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通知》(鄂政发【1981】92号)规定,发现狂犬、可疑病犬和野犬要立即捕杀,并作深埋处理。对未注射狂犬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捕杀。对狂犬、可疑病犬和野犬,城镇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捕杀,农村由村组负责组织捕杀。

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城市建成区域随意张贴、乱涂、乱发、乱扔小卡片、宣传单,由公安部门核查线索、查处整改后依法移交属地城管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随意张贴、涂写城市公共设施、构筑物难以清除或清除后造成不可逆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野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公安机关要部门联动,迅速核查、落地查人、顺线追踪,查源头端窝点,打团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予以惩罚。

( 责任编辑:曹婧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