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扣车2个月以上,现进行公告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之内,请当事人持有效证件及时到我局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所扣车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2年2月11日
事故大队:
小型汽车:(3)
鄂C3385M
鄂CHT605
鄂C9178F
摩托车:(10)
鄂CD9230
鄂CEL473
郑州8553318
鄂CAN975
十堰007627
无号牌摩托车车架号:
HB131319
36005890
6003300
D11102
无号牌无车架号车辆1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