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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2-02-08 08:37    来源:十堰日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核心提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当然,在政策、资本、人才、科技等资源要素中,政策是最核心的要素,而税收优惠政策又是国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最直接、最有效措施之一。

■李锐 胡传权 党天成

因此,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将会促进乡村振兴的发展;反之,就会影响全面乡村振兴的推进。具体地说,应从以下5个方面着手:

加强“顶层设计”,做好新旧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超常规税收优惠政策。有6大类110项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多个领域和多个税种,涵盖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等诸多方面。但由于进入新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发生了新的变化,面临着新挑战,有些税收政策需要延续,有些税收政策需要终止,有些税收政策需要调整,新旧税收政策的衔接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中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目前,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有5大类支持乡村振兴的税收政策,即支持富民兴村产业发展;推进农村消费提质升级;促进农民创业就业活力;推进涉农普惠金融服务;支持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等。当然,支持乡村振兴的一些税收优惠与支持脱贫攻坚的一些税收优惠在诸多方面保持着一致性和连续性。这样,有利于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新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与乡村振兴相匹配的政策机制。目前,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到《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再到《乡村振兴促进法》,搭建了乡村振兴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的“四梁八柱”,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强有力法治保障,也为出台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系统性税收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方面,及时把脱贫攻坚乃至乡村振兴实践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依据法定程序上升为制度,构建新的税收政策体系,形成长期稳定的税收政策机制,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税收政策支撑;另一方面,依据中央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精神,完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相关内容,及时修订和完善已有的支持乡村振兴的税收政策,出台新的支持乡村振兴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优势助推乡村全面振兴。

用好“政策工具”,充分发挥税收政策调节作用。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重要职能。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需充分利用好税收政策工具,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无论是脱贫攻坚,还是乡村振兴,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都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服务。一方面,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自上而下、一把尺子、一个口径”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支持乡村振兴各项政策落地落实,以税惠农、以税助农、以税兴农,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以及溢出效应,进一步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另一方面,坚持依法组织税费收入与落实减税降费措施两并重,进一步激发农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时调整一些支持乡村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现行扶持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发展、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时长有限,支持乡村振兴的税收优惠期限需要适度延长,与乡村振兴战略期基本保持一致。

坚持“统筹谋划”,构建支持乡村振兴税收政策体系。就国家层面而言,一是可将税收法律、法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及地方制定出台的各层级、各类别、分散零星的政策措施本着完整性、前瞻性、可行性的原则进行梳理、修改、增加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同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和操作流程,增加税收政策的透明度、简便性和可操作性,避免“零打碎敲、政出多门和优惠政策变化快”导致执行中“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的现象。二是保持税收政策相对的稳定性。最低限度控制税收政策的变动频率,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保障。三是建议在时机成熟时,依照法定程序,结合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出台《支持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条例》或《税收支持乡村振兴实施办法》。就涉及领域而言,涵盖税收鼓励领域和限制领域;就具体内容而言,包含乡村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体系、生态宜居税收政策体系、科技兴农税收政策体系、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体系、人才聚农税收政策体系、新兴业态税收政策体系、文化繁荣税收政策体系、金融保险税收政策体系、提升消费税收政策体系、社会参与税收政策体系、城乡融合税收政策体系、税收征管服务政策体系等。构建完备的税收政策体系,保持税收优惠政策长期稳定性,让税收政策在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刺激乡村居民消费、促进农村就业、优化农村公共产品供应、引导社会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种资源向乡村振兴聚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把握“四个原则”,形成推进乡村振兴的政策合力。实现全面的乡村振兴不能仅依赖于税收政策,更需要税收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其他政策的同步实施和共同作用,从而产生政策的“聚集效应”。一是坚持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共同发力的原则。用好国家项目补贴和农业补贴,聚集运用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将财政转移支付、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财政奖补资金等与税收优惠集成整合,二者同向发力,共同助力乡村振兴。比如,在加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财政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税收则加大对纳税人投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税收优惠,共同促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坚持税收与金融保险良性互动的原则。税收政策与金融保险政策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税务与金融开展“银税互动”,合作推出“云税贷”“税信贷”等多种信贷产品,这些产品是金融部门面向中小企业推出的,主要基于企业在税务部门的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息、开具发票记录等信息为依据,然后给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信用贷款,并可随借、随用、随还的普惠金融产品。三是坚持减税与增税辩证统一的原则。减税降费与完善税制相互磨合、相得益彰。在坚持减税降费和“简税制、低税率”主基调的同时,打破税制改革就是全面减税降费的误区和支持发展就是减税降费的误区,进一步促进税制绿色转型,适时适当扩大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水资源)、消费税等征收范围,在拓展地方税收来源的同时,推动乡村绿色发展和生态宜居。四是坚持直接支持与间接促进相互协调的原则。一方面,通过税收直接减免、先征后退、税额抵扣等直接措施支持乡村振兴。另一方面,通过政策措施促进、引导、鼓励全社会和相关行业投入到乡村振兴事业中。比如,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保险机构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这是通过税收直接或间接方式,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向农业农村提供金融贷款和保险服务,共同促进乡村振兴。

(作者单位: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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