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张贞林 报道:“小儿子一直忙,虽然每月给我寄钱,可就是没时间来看我,我想让他按时来看看我,该咋办?”近日,年过八旬的沈奶奶拨打十堰晚报新闻热线,向记者倾诉自己的烦恼。
沈奶奶说,自己育有二子一女。老伴去世后,她一个人住在城区的养老服务中心。大儿子、二女儿经济条件一般,不定期到养老服务中心来探望自己。小儿子从事物流司机工作,工作相对较忙,每个月给她转账1000元钱作为生活费。近半年来,她的身体状况较差,经常住院,精神状态也不好,但是小儿子一直以工作忙、按时给了赡养费为由,没有前来探望照顾。沈奶奶很苦恼,“我想见小儿子一面,咋这么难?”
对此,湖北豪坤律师事务所张大军律师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享有探望权。探望权属于亲权范围,成年子女不仅要向老年父母给付赡养费,而且还要对老人生活及精神予以关爱,成年子女不能以支付赡养费为由而拒绝探望老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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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望父母须征得他们同意
对于儿女赡养老人常见的问题,记者请张大军律师一一进行了解答。
问:父母不想见面,可以强行探望吗?
律师:父母有拒绝成年子女探望的权利。成年子女只能在征得父母同意后,协商确定探望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行使探望权时,要充分考虑父母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居住情况等,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家庭和谐。
问:老年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否有权阻止其他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
律师:《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滥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未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对行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行使探望权,不仅是给予老年人生活上的短暂照料和精神上的温暖亲情,更是对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之监护行为的一种辅助与监督方式。因此,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老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充分保障未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对老人行使探望权,不仅可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起到监督、辅助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