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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优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推高质量发展 ——市财政局就“十堰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作政策解答

时间:2021-11-29 08:26    来源:十堰日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十堰日报)记者 毛以国

为便于供应商全面了解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更好享受政策红利,十堰市财政局结合工作实际,特梳理编制了“十堰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解答,针对供应商日常比较关注、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1.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求潜在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资料才允许领取或购买采购文件,这种行为合法吗?

答:这种行为不合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违规增设报名环节、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时违规设置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等没有法律依据的前置程序,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有何政策?

答:采购人应统筹制订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出。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前述金额单独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采取整体预留采购项目、设置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等形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联合体投标、供应商向中小企业分包的,要明确预留的标的和金额,并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作出规定。预留比例应占该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供应商需要付费领取采购文件吗?

答:委托集采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向供应商免费发放采购文件;已实行电子化采购的,应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鼓励未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取消提供纸质采购文件,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向供应商免费发放采购文件。

4.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中标了,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吗?

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制定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规定支付。集中采购项目由集采机构支付;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嫁于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支付。

5.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有何变化?

答:近几年,随着优化营商环境的不断推进,我市已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收取规定也相应有所调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及电子商城项目采购可以免收履约保证金;其他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及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人可视单位实际及项目情形,按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对诚信记录好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原则上收取数额比例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8%。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事后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6.十堰市允许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投标时提供承诺函即可,是针对所有采购项目吗?

答:是的。十堰市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试行“承诺+信用管理”制度,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供应商参加投标,可以不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截图吗?

答:目前十堰市已要求由资格审查人员通过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可以不用提供查询结果。

8.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其中某供应商有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资格要求吗?

答:若联合体一方的不良信用记录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的,则联合体不符合资格要求。

9.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文件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作为评审因素,这样是否违反规定?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因此该评分条款违反规定。

10.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投标人需具有5个类似业绩,这样可以吗?

答: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11.采购项目未专门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时,评审有什么优惠措施?

答: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政策。

12.供应商中标后,采购人一直拖着不签订合同,应该怎么办?

答:对于一般项目,采购人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其他项目应当在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于采购人一直拖着不签订合同,供应商可向采购人的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13.供应商中标后,采购人要等到验收后才付款,公司垫资压力比较大,可以让采购人支付预付款吗?

答: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及适宜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视单位实际及项目情形,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对诚信记录好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预付时间及预付比例,并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原则上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也可参照执行。

14.供应商履约完,满足付款条件并按要求提供资料给采购人了,采购人应在多长时间内付款?

答:采购人应依据中标结果、合同,在依法进行履约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非不可抗力为由延迟付款,不得设置没有法律依据的,将结算审计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结算依据和支付前提的条款。

15.供应商按要求获取了采购文件,最后没有投标,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质疑吗?

答: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此,没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能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16.十堰市财政部门近期在优化争议处理,提高工作效率上有何新举措?

答:主要是优化了质疑和投诉处理时间。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期从法定的7个工作日优化到5个工作日。投诉处理决定从法定的30个工作日优化到25个工作日;对投诉处理情形复杂的,按照财政部94号令相关规定的时间予以处理。

17.作为科技创新企业,政府采购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及经省级及省级以上认定的科技创新产品,可以实行政府首购制度。

18.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若遇资金紧张,有何途径可以方便快捷获得融资?

答:供应商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政采贷”)方式申请无抵押贷款。具体操作流程可在十堰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查阅。

供应商若遇到政府采购问题,可以向财政部门咨询,也可以向集采机构询问。市财政局咨询电话:0719-8102791;市政府采购中心(集采机构)咨询电话:0719-8118701。

( 责任编辑:曹婧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