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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银行分期还款引纠纷 公证诉前调解一周内促还款

时间:2021-11-24 18:37    来源:秦楚网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十堰头条讯 通讯员 徐瑾 陈静思 报道:2012年11月,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十堰市某银行申请到个人贷款47万元,期限为120个月,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从2020年2月开始,刘某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截止到2021年8月31日,已逾期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74369.26元。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给刘某夫妻打电话,均得不到回应。2021年8月31日十堰市某银行相关工作人员来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诉前案件调解中心申请公证调解,经公证人员与当事人多次电话沟通,双方当事人同意面对面调解。

经过十堰市公证处派驻茅箭区人民法院调解窗口的公证人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就上述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并签下了“调解协议”,按约定被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9月5日按时偿还了所有剩余借款本息。

“你们的效率真高,本以为该案件很难调解成功,可到你们这里不到一周就解决了,互相还没伤和气!”不到一周的时间内讨回了借款本息,银行工作人员对市公证处诉前调解的工作效率连连赞叹。

这一成功案例只是市公证处进驻茅箭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以后扎实开展工作的一个缩影。为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债权风险的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十堰市公证处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基础性司法资源优势,扎实推进金融机构与市公证处工作对接,积极探索诉前赋强公证等工作,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后期,市公证处将加大对赋强公证业务的探索力度,帮助金融机构将传统的后端纠纷化解模式,变为在合同签署前端的贷款接入预防纠纷机制,进一步强化诉源治理,促进借款人诚信履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实现金融债权的时效性要求与成本控制,积极发挥公证防范金融债权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积极作用。

相关知识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国银监会 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2.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3.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4.符合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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