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扣车2个月以上,现进行公告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之内,请交通事故当事人持有效证件及时到我局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所扣车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
摩托车:(18)
鄂C9E729
鄂CAR711
鄂CDD061
鄂CBL602
鄂C7E985
鄂CB0155
鄂CMB520
无号牌摩托车车架号:
C0003474
900128
Z000H01
CN00076
D40228
D030435
无号牌无车架号摩托车1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