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通讯员 顾炜 报道: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与其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从新实施的《实施条例》条款内容上看,与旧《实施条例》对比,具有明显区别。
首先,新《实施条例》与旧《实施条例》相比,国家对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行了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采取“长牙齿”的措施,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为自然资源执法监管、查处提供了“尚方宝剑”。
其次,新《实施条例》与旧《实施条例》相比,对土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具体的行政处罚事项如何执行有了明确的措施,对有效解决违法建筑的没收问题,新《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解决了旧《实施条例》当中对违法建筑的没收如何处置悬而不明问题。
第三,新《实施条例》与旧《实施条例》相比,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处罚力度更重。新《实施条例》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相较于旧《实施条例》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堪称震慑。
针对我市目前存在的违法多、乱、屡禁不止的情况,该条例的出台极大地加大了违法主体的违法成本,能够真正地让违法者望而止步,做到心存敬畏,净化规范土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