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扣车2个月以上,现进行公告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请交通事故当事人持有效证件及时到我局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所扣车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1年7月1日
事故大队
摩托车:(11)
鄂CAU781
十堰206025
十堰035503
十堰009323
鄂C95276
无号牌摩托车车架号:
2010541
6661
5120046
2220031
D16548
无号牌无车架号1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