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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时间:2021-04-26 08:32    来源:十堰日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整治内容(6种情形):(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对“三个规定”文件精神认识不到位、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的;(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6)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二)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检察人员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整治内容(4种情形):(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2)检察人员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或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整治内容(2种情形):(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的;(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整治内容(11种情形):(1)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的;(2)对控告、举报或者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核查或移送处理的;(3)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应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案后懈怠侦查的;(4)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部门的;(5)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的;(6)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按规定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体外循环”,搁置拖延办理的;(7)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依法批捕、提起公诉的;(8)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9)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建议的;(10)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11)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问题

整治内容(7种情形):(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2)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报请“减假暂”而不报请,导致罪犯在监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6)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7)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整治内容(3种情形):(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借助他人身份从事营利性法律服务的;(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系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除外);(3)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诉讼代理人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的。

(七)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8种情形):(1)办案中未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对情节轻微的犯罪批捕或起诉后被判缓刑、免刑甚至无罪的;(2)对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犯罪,该捕不捕、该诉不诉、重罪轻诉,或者对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3)超期办案或者通过不当退查、反复退查拖延办案,或者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长期搁置的“挂案”怠于履行监督职责的;(4)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刑事案件,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的;(5)不当适用财产强制措施,或者对侦查机关不当适用财产强制措施未予监督纠正的;(6)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履行监督职责不力,未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7)对市场主体控告申诉反映的问题怠于作为的;(8)其他司法不规范或者怠于履行、不当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未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6种情形):(1)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导致错案瑕疵案发生的。(2)办案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在办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等专项活动过程中不严格履行监督职责,推诿扯皮,工作不力,没有保障专项活动落到实处的。在清理化解信访积案和集中治理重复访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工作积极性不高、敷衍塞责、矛盾上交,不会办理、办法不多的。(3)机械办案,忽视社会效果,释法说理不到位,案结事不了的。受理、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缺少持之以恒热情服务态度,存在急躁情绪的。工作中缺乏耐心,方式方法刻板,对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掌握不全面,错误答复或者误导当事人的。(4)导入法律程序后程序空转,有错误不纠正、有瑕疵不补正的。控告、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办案不规范、不尽责,导致程序空转、矛盾上交、久诉不息,法律文书质量不高、没有积极回应当事人申诉焦点问题的。(5)信访接待不规范、不负责,不登记信息、不出具文书、不及时答复的。(6)领导包案责任落实不到位,包案领导不了解案情、不研究化解措施、不推动问题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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