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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前,十堰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时间:2021-04-16 09:39    来源:十堰政府网  字体:  打印  播报

原标题:今年6月1日前十堰市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持续深化“放管服” 深入开展“减证便民”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市政府办日前发布《十堰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在今年6月1日前,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方案》明确,2021年6月1日前,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方案》确定事项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要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办理要求,梳理公开告知承诺事项目录清单。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优先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并逐步推广至所有能通过信息共享核验、事中事后核查等方式控制风险的证明事项。对国家部委、省直相关单位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严格遵照执行。

明确适用对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诺,但依法应由申请人本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办理的事项除外。确需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即委托代理人)应当获得申请人(即委托人)的书面特别授权委托。

规范工作流程。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形式统一的要求,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告知承诺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不便进行书面承诺的,行政机关可依据手段合法、技术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探索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方式取得申请人承诺。

告知承诺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要素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行政机关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系统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建立网上提交告知承诺书的相关制度,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方案》还从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加强政务数据信息共享、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记者 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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