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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新规正式实施!听听十堰专家怎么说?

时间:2021-03-03 18:52    来源:十堰广播电视台  字体:  打印  播报

原标题:正式实施!十堰市教育局最新通知! 

从今年3月1日开始,由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针对中小学生的教育惩戒有了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十堰学生的哪些行为将会受到惩戒?老师的哪些行为要被明确禁止?学校、教师、家长应该怎么做?来听听专家的建议。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5、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同时,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汉江师范学院教育学院副教授李光认为,教育惩戒是教育的必要手段,它像一个天平,需要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

第一,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因为一些不合理的家长维权、问责和社会评论,而受到伤害,导致面对学生的错误行为教师望而却步,不敢管,也不想管。

另一个极端,如果教师出现不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又缺乏必要的制度监管,可能会导致愈演愈烈,严重地伤害学生的身心发展。

李光说,规则在明确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六种情形的同时,提出七类不当教育行为,表明,实施教育惩戒既要有温度也要有尺度。它的顺利实行需要学校、教师和家长的共同努力。

学校(要)结合新规的要求,和学生自身的特点,完善校级校规,对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而导致的与学生和家长的冲突和纠纷,确实教师行为无误的,不能随性的做出牺牲教师利益的处理。

从教师角度,面对学生的错误行为教师一方面不能明哲保身,要把正确的教育惩戒视为一种育人职责和育人担当。而对于家长来说,也要理性地看待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

对于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家长要积极的尊重、支持,配合学校共同的教育、监管错误行为的学生,而对于教师确有不良的教育惩戒行为,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积极地去保障孩子学生的正当权益。

从以上规则要点中不难看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而为了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也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不当教育行为。

以下为规则全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接下来,这个消息也与十堰学生相关。

昨天,十堰市教育局发布重要通知,事关十堰学生出行安全!

各县(市、区)教育局、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教育局:新学期开学,为使校车安全上路,学生安全乘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开学前相关安全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春季开学前校车安全运行准备工作,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强化责任意识。要根据《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和省相关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签订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责任书,形成依法管理、积极预防、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良好管理氛围,确保校车安全管理落到实处。要加强统筹协调,主动与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联系,互通情况,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坚决遏制校车事故的发生。

2.强化源头管控。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精神,以及鄂校车办(2018) 4号、《十堰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方案》(十校车办(2018) 1 号)要求。开学前,要协同相关部门对校车行驶道路、停靠站点、交通标识、校车行驶路线等进行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校车行驶道路安全畅通。要督促各学校幼儿园,校车企业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保养检查,杜绝校车带病上路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及时消除,确保做到隐患清“零”,校车安全上路运行。

3.强化信息管理。要对所有接送学生的校车及驾驶人信息进行梳理,核验校车驾驶人资历,及时更新校车数量、校车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础信息,对没有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备案、未办理校车标牌的车辆,立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一车一档”要求,建立更新校车档案。要继续落实“零”报告制度,每天将校车运行情况上报至市校车办。

4.强化安全教育。要协同相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向学生及家长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各学校幼儿园、校车企业在开学前必须开展岗前安全教育,认真组织事故逃生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切实提高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和乘车学生安全意识、自救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督促校车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严禁出现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逆向超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要督促校车照管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要认真清点学生人数,完善学生上下车交接手续,做好上下车记载,坚决杜绝学生遗漏事故发生。

5.强化预警提示要认真做好恶劣天气预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关注路况信息,掌握路面实时动态,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传达互通;要针对低温雨雪天气,道路湿滑、易结冰,提醒驾驶员遵守操作规范,降低车速,谨慎驾驶,避免急转弯或急刹车,坚决杜绝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

6.强化安全整治。要配合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抓好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交通安全检查和道路安全监控,加大学校周边路面巡逻执法力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黑校车”上道营运和超载行为,实行“重打击”、“严惩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杜绝问题校车接送学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 责任编辑:李珊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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