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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85起轻微违法"首违不罚" 凸显市场监管的温度

时间:2021-03-01 08:27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 (十堰晚报)记者 韩玉砚 特约记者 王波 通讯员 李小丹 报道:

近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自去年6月30日出台《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来,已对85起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取得良好社会效应。

哪些违法行为适用于“首违不罚”?对市场主体而言,“首违不罚”等于“免责金牌”吗?该局对此进行了解读。

我市对85起轻微

违法经营“首违不罚”

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根据此前对部分市场主体经营情况的调研,发现很多轻微违法行为的主体都是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这些企业设立时间不长,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都是初犯且多为无心之失,严格处罚虽然可以提升企业的安全意识,但难免会对初创期企业造成影响。

去年6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关于建立首次轻微违法免罚机制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并发布《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对42类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

“首违不罚”清单共涵盖企业登记及备案管理、价格管理、产品包装或标识管理、计量管理、商标管理等42种违法行为,涉及《公司法》《计量法》《商标法》《电子商务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凡规定有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的,应当运用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属于首次轻微违法、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应当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不予处罚,达到教育预防的效果。

目前,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已经运用提示、告诫、约谈、建议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规范经营行为,已对85起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取得良好社会效应。

“首违不罚”不等于“免责金牌”

据了解,“首违不罚”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对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优先运用提示、告诫、约谈、建议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规范经营,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不过,容错并不等于免责,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适用“首违不罚”。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涉及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将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执法痕迹管理。实施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和告知承诺制时,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检查结束后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对多次违法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应依法立案查处。市场主体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其原违法行为和新违法行为合并依法查处,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案例一:初创期企业产品标签不真实,柔性执法让管理更有温度

去年6月30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地习家店镇一私营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标签标识不真实,违反了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了解到,这是一家成立不久的乡镇小微企业,通过设立扶贫车间,招收附近农民就业,从事服装来料加工,帮助农民增收致富。

同时,该企业负责人对生产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全面。如果依照法律法规“一罚了之”,不仅企业自身将面临高额罚款,而且在发展初期就因轻微违法被列入失信名单,将对企业今后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鉴于该企业违法的主要原因是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存在“明知故犯”的主观意愿,其违法行为又没有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执法人员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行政约谈该企业法人,改用责令改正、政策提醒告诫等柔性监管措施,让企业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案例二:景区违法使用观光车辆,及时办证后免罚

去年4月,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家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该县某景区检查中发现,该景区特种设备(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未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不符合《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一般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疫情松动之后,该景区及时派人到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据了解,当时受疫情影响,该景区停产停业达3个月之久。出于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该局工作人员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受到了企业的好评。

( 责任编辑:曹婧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