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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拖欠物业费 凤凰香郡12名业主被起诉

时间:2020-11-03 10:03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凤凰香郡小区。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文、图/记者 季栋 报道:因长期拖欠物业费,北京路凤凰香郡小区物业公司将包括张女士(化姓)在内的12名业主告上法庭。近期,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因物业公司方不接受调解,案件将择日宣判。

业主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告上法庭

张女士是北京路凤凰香郡小区业主,10月中旬,她接到一份来自茅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传票显示我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要求我在10月23日上午9时到茅箭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出庭。”张女士表示,她接到传票后明白是因为未交纳物业费,被小区物业公司告到了法院。

原告的民事诉状称,被告张女士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停止交纳物业费,共计欠交原告十堰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840元,违约金1037元,物业公司多次向张女士催交费用被拒绝。

张女士告诉记者,她拖欠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将暖气管道改窄导致地暖温度不足、小区公共收益未公示、小区公共区域设施养护不力、物业公司自2018年起未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诸多问题。她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但这些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此外,张女士还拿出一份物业费交纳收据,证明自己2018年以前的物业费已足额交纳,十堰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计的费用有误。

据了解,此次十堰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起诉了12位业主。记者随后采访了多位被物业公司起诉的业主,多位业主表示不交纳物业费主要是因为物业公司存在不作为、服务态度恶劣等诸多问题。

12位业主拖欠物业费约7万元

“我们起诉的这12位业主,欠费均超过两年以上,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拿回物业费。”10月28日,十堰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刘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凤凰香郡小区共有1400余户,住宅楼物业费分为每平方米1.2元和每平方米1.5元。此次起诉的12位业主总计拖欠物业费约7万元。

记者从刘经理出示的一张清单上看到,这12位业主欠交物业费基本都在两年以上。其中一位业主达8年之久,不算违约金,仅拖欠的物业费就达到15000余元。其他11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在3000元至10711元不等。

针对张女士提出的诸多问题,刘经理一一进行了回应:“张女士家的地暖本身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加上供暖源头等原因,这才导致地暖温度上不去。将两根地暖管道中的一根改细,是出于节约考虑。如果今年业主暖气使用率达到70%,我们就开粗管道;只有50%使用率,则开细管道。”

刘经理称,小区公共收益一年大概只有两万余元,完全不够小区公共区域方面的开支,并且这笔费用每年会在小区公示栏及楼栋公示一次。物业服务合同自2018年起的确未与业主签订,但物业公司多年来一直按照约定在为业主提供服务,存在事实服务关系,业主理应交纳物业费。

刘经理表示,起诉后,两位业主主动补交了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撤诉;3人在法院调解下补交,物业公司在拖欠物业费总数上给予了一定优惠;其余的仍在走司法程序。

律师房管部门建议业主

通过合法手段维权

针对凤凰香郡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费纠纷,记者咨询了律师和市房地产服务中心,他们建议业主通过合法手段维权。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介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张女士提出的自2018年起小区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业主应当支付物业费。

“根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两种情况,业主可拒交物业费。”朱延桢说,一是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二是物业公司被业主委员会解聘后,仍然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业主也可拒交物业费。

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或者不作为应该怎么办?据市房地产服务中心物业科张军介绍,业主可向当地街办、社区、市区房管部门、网上问政、市长热线等反映。主管部门接到反映后,将对市民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如业主反映问题属实,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整改,将移交执法部门。

张军建议,业主尽量不要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表达对物业公司的不满,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召开业主大会,如超过半数以上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同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可解除合约,更换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 责任编辑:曹婧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