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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或租借你的微信、支付宝?千万别成了骗子的“工具人”

时间:2020-09-15 10:05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谭祥军 特约记者 朱方正 报道: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频发,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冒充熟人、公检法诈骗等常规手段已司空见惯,此时,还有一个容易让人忽视的问题来了——诈骗分子隐蔽得越来越深,浮出水面的只是帮凶。这些帮凶并未直接参与诈骗,他们为诈骗分子提供通信、资金结算等各方面的帮助,直接暴露在侦查人员视线中,被诈骗分子利用后又作为“弃子”成为挡箭牌。

本周是网络安全周,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相关负责人,他们介绍,市民很多不经意的行为,就会成为犯罪分子网络诈骗的帮凶,当达到一定的量还会涉嫌刑事犯罪。

幕后帮凶多为弱势群体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他们这两年对类似案件分析发现,这些案件的幕后帮凶,多是一些农民、工人等,只要能赚钱,就愿意揣着身份证随意注册银行卡、电话卡出卖;此外,还有在校大学生,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兼职等各种名头引诱办卡,有的最终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还影响了征信及就业。

今年8月,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接上级线索通报,有人在网络上协助诈骗、赌博、淫秽犯罪团伙对被腾讯公司封停的违法账号进行解封。接到通报后,市公安局网警大队立即对该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摸排核实,最终锁定了嫌疑人。

经过调查,2019年1月,犯罪嫌疑人周某开始接触微信辅助解封。之后其逐渐转换为代理商,并发展下线,从中赚取差价。长期以来,周某通过微信从上家获取需要解封的账号,然后在自己建立的微信群发布需求信息给下家,每成功解封一个,周某从中赚取0.3元至1元不等的差价,在周某做代理期间,成功帮助解封账号30万余个,涉案流水金额千余万元,共获利10万元余人民币。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往往有这样的侥幸心理:我仅仅是做兼职,并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不会触犯法律。然而这种理由无法为其“助纣为虐”的行为脱罪。

哪些“兼职”可能涉嫌此罪?

打着“兼职”的旗号,招揽群众出借自己的支付账户,通过搭建平台网站,以类似“抢单”的模式进行运作。在你看不见的背后,这些租赁来的支付账户被大量用于电信诈骗、赌博、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收款环节,其实就是洗钱,而这时候,你已经不可回避地与违法行为挂上了钩。

犯罪嫌疑人姜某在家中发现在某网站“兼职”,只要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帮人收款,就能轻松赚佣金,在明知提供收款码可能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多次向网站提供收款二维码50余个,同时按照网站要求,将所收款项转入其手机银行内并转走。截至案发,姜某累计涉案资金千万余元,赚取佣金13万余元。

近日,市民王某加入了一个微信群,群主称该群为兼职群,只要出租微信号就可以赚钱,使用时间为9时至21时,日租金100元。遂王某通过扫描二维码将自己的微信租给他人使用。

随后,公安机关一举侦破利用网络刷单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十名。经深挖彻查,发现该团伙以发广告为由,租用他人微信号后实施诈骗,其中犯罪团伙利用王某微信实施诈骗20余起。公安机关接到协查后依法对王某进行传唤,王某对其行为后悔不已。

面对这样轻松的赚钱方式,作为刚踏入社会或没有固定收入的人群来说,绝对有巨大的吸引力。但这样“好事”的背后却隐藏着法律风险,很可能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进而涉嫌犯罪。

犯罪嫌疑人谢某开设工作室并招聘员工,让员工给客户打电话谎称是证券公司客服,以此加客户的微信,然后再把客户拉入股票交流群,待微信群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以每个微信号130-15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上线,从中获利。而这些微信群往往被用于网络诈骗,最终谢某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害人又害己。

“工具人”让诈骗分子更隐蔽

“日薪200元,包吃住”“办几张银行卡就能赚钱”……诸如此类消息被发布在一些招聘网站上。最常见的手法是招募他人来代开户,这些“兼职者”办理的银行卡往往被诈骗分子用于从事犯罪活动。

犯罪嫌疑人赵某发现网上有替别人办卡租给别人使用的兼职,一天可以赚取500元左右。尝到甜头后,赵某发现了“生财之道”。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招募多人办理大量银行卡,将所办银行卡销售给犯罪团伙使用,并通过刷脸方式完成注册、转账等,帮助犯罪分子完成诈骗。犯罪嫌疑人赵某办理的13张银行卡中,已查有12张被犯罪分子用于贷款类诈骗,涉案19起,涉案金额78余万元。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出现了大量“工具人”,这些“工具人”相当于在司法机关与诈骗分子之间施了一道“障眼法”,让诈骗分子更加隐蔽,犯罪产业链难以被整体精准打击。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有这样的侥幸心理,“我仅仅是做兼职,并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不会触犯法律。”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该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更加具体的解释。

民警提醒:

如何避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信息,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出借或出卖给他人,一旦他人将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只要构成一定的量,那么极有可能构成此罪。

2、不要随意帮别人取款,从而获到很高的报酬,一旦这些钱被认定为赃款,那么只要构成一定的量,也极有可能构成此罪。

3、网上找兼职要心细,面对仅提供收款码、银行卡信息这类几乎不付出劳动就能获取巨额收益的工作,还是不要参与,因为自古“天上不会掉馅饼”,此类为金融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必将被从严打击。

( 责任编辑:曹婧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