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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6-09 09:44    来源:十堰日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总图)

十堰武当山机场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及灯光设施净空保护区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5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十堰武当山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净空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机场净空安全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53号)、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CCAR-97FS-R3)、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R1)和 《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 “一体化图”)涵盖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及建设高度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 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 (以下简称 “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证航空器在十堰武当山机场飞行运行安全,维护飞行秩序及保障航班正常,根据民航有关规章和标准所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该区域是以武当山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 (含)范围构成的区域。详见《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

第四条 一体化图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的综合性净空保护控制图,是我市净空保护区管理的法定图则。一体化图中高度为海拔高度,1985国家高程,单位为米;坐标为WGS-84经纬度坐标,与国家2000经纬度坐标系可通用。

第五条 十堰市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市净空委”)是我市净空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机构。市净空委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净空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 (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审批工作时,应严格依照一体化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

全市涉及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依照职责分工,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衔接,按照一体化图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净空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应按下列程序办理高度控制审批 (审查)手续。

(一)一体化图覆盖范围内控制高度(含)以下的建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一体化图审批。审批后,对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的建 (构)筑物,以及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高出机场标高150米 (即475米)以上的建 (构)筑物,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地理位置、最高点海拔高度 (1985国家高程)、角点坐标 (WGS-84坐标)、拟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及联系人报十堰武当山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武当山机场公司”),由武当山机场公司将上述信息报送至民航湖北监管局备案。

对于按照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需要安装航空障碍灯和涂抹障碍物标识的建(构)筑物,相关部门审批时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应的安装实施方案报武当山机场公司。武当山机场公司对障碍物灯及标识的安装与运行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和日常巡视。

(二)拟建的建 (构)筑物确需突破一体化图高度限制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民航湖北监管局征求意见,同时向武当山机场公司报备,按照相关流程审核办理。

(三)如拟建的建 (构)筑物有施工塔吊等附属设施需要临时突破控制高度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民航湖北监管局意见。如允许临时突破控制高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突破控制高度前二十五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报武当山机场公司,以便及时发布航行通告。涉及临时突破最低扇区安全高度(MSA)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二十五个工作日与空中交管部门 (即武当山机场公司)签订临时保障协议,确定超高位置、高度及持续时间等,报民航湖北监管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建立会议协调机制。市净空委每年召开一次市净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民航单位参加。对净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突发情况,市净空委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

第九条 建立巡查机制。武当山机场公司定期开展净空巡查工作,并做好台账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新增超高建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障碍灯故障等影响净空安全的事件,武当山机场公司应及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置。

第十条 建立联络机制。市净空委办公室、武当山机场公司与民航湖北监管局相关部室建立长效沟通联络机制,对接全市净空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在发现或接到影响净空安全的事件报告后,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武当山机场公司应分情形,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一)未按照审批意见建设的新增超高建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并责令项目业主迅速整改。

(二)对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设置的障碍物灯和障碍物标识故障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三)对其他影响净空安全的事件,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会同武当山机场公司迅速予以调查、处置。

(四)上述相关事件处置期间,武当山机场公司应积极协调配合,制定临时保障方案,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二条 建立维护更新机制。一体化图原则上不宜频繁修改。确有必要因新增建(构)筑物、地方规划调整等原因修改一体化图的,按照 “谁引起,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市政府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修编。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职尽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置结果依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用航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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