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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用头撞伤他人 男子赔偿万余元还被判了刑

时间:2020-05-18 17:30    来源:秦楚网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 记者 何利 报道:在一次轻微交通事故后,男子与对方发生争执,继而用自己的头部撞伤对方的面部。后经司法鉴定,对方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因为这件事,男子不仅赔偿了对方一万多元的经济损失,还被法院判决犯了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2019年8月11日19时许,竹溪县县城内发生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男子汪某骑着电动车从竹溪县城关镇后坝方向往西关桥方向行驶,途中与同向骑自行车的罗某发生剐蹭。这起轻微的交通事故,原本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就是因为这点小事,两人在彼此抱怨中发生了争执,继而开始互相厮打。其间,罗某用自己的头部撞向汪某的面部,导致汪某面部受伤,住院23天。

经司法鉴定,汪某左眼眶外侧壁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上颌多处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竹溪县检察院对罗某提起公诉,并认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受伤的汪某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罗某支付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日前,法院公布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一年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汪某各项损失共计15999.76元,由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被告人罗某赔偿90%,共计14399.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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