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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两年多,员工商业保险金被单位领走 听听律师怎么说

时间:2019-12-26 10:06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鲁女士受工伤两年多,却无法拿到商业保险金。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文、图/记者 徐国文

近日,市民鲁女士向本报新闻热线8110110反映,她因工伤,导致9级伤残,用工企业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签署保险金授权委托书,领走了她的3万元商业保险金,她多次上门讨要未果,这让她无法接受。

职工:商业保险金被用工企业领走

鲁女士介绍,她从2010年开始在十堰市领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冲压工工作。由于工作岗位具有一定危险性,用工企业除了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外,还给她购买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2017年7月,她上班操作设备时,左手的3根手指不慎被冲压机切断。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被定为9级伤残。

鲁女士无法继续工作,想着早点拿到企业的赔偿金和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可她等了近两年,商业保险金还没有拿到。今年10月,她无奈之下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了解情况,结果却让她大吃一惊。

“保险公司说我的3万元保险金已被十堰市领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领走了。”鲁女士说。

记者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出具给鲁女士的一份授权委托书上看到,上面写着鲁女士委托十堰市领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领取她的赔偿金,还有她的签字。“我完全不知情,更没有签过字,保险公司也没人给我打电话核对此事。”鲁女士说。

用工企业:鲁女士想双重得利,因此不能给

记者从鲁女士提供的保险合同上看到,合同名为“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为十堰市领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险人分别是鲁女士和她的19名同事,保险期限为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保险金受益人分别是这20名员工。而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赔款计算书》上看到,保险公司共支付给十堰市领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其中伤残(失能)赔付两万元,意外医疗费(住院)一万元。

随后,记者来到十堰市领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吴女士告诉记者,由于急于给鲁女士治病,授权委托书是单位代签的,没有经过鲁女士同意。“受益人虽然是鲁女士,但保险是企业出钱购买,单位有权签字。”吴女士说。

吴女士解释:“医疗费一共花了近16000元。由于工伤保险报销手续相对复杂,我先办理了商业保险赔偿,共3万元,其中有一万元是医疗费,等鲁女士出院时,我又在社会保险报销了近6000元。因为医疗费是我出的,所以商业保险赔偿里的一万元医疗费不能给鲁女士,鲁女士就是想双重得利。”

至于剩下的两万元保险金,吴女士则表示,法院判决她要赔付鲁女士12万余元,目前,赔偿金已汇到法院账户,两万元伤残(失能)保险金就包含在12万余元赔偿金内。

律师:保险公司具有核实委托书真实性义务

针对吴女士的说法,鲁女士并不认同,她认为,就算商业保险和社会报销报销的医疗费属于吴女士,但两万元伤残(失能)保险金与法院判决用工企业赔偿她多少钱并无关系,吴女士不应将这笔钱归入法院判决的赔偿金内。

此外,鲁女士告诉记者:“我是保险的受益人,可保险公司没有向我核实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怎么就把赔偿金给了他人?”

记者咨询了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他告诉记者,由于鲁女士的治疗费是吴女士所垫付,医疗费报销后的确需要还给吴女士。针对用工企业将保险公司给付的伤残(失能)保险金抵充进法院判决的赔偿金内问题。他认为,保险公司赔偿的伤残(失能)保险金为保险受益人所有,与用工企业没有任何关系,用工企业无权将这笔保险金用作他用,并且,企业或个人也无权代理保险受益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朱延桢介绍,保险公司具有核实授权委托书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受益人委托他人的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受益人指定的委托人员或单位支付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受益人未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向他人或企业支付了保险金,说明保险公司没有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保险受益人可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

( 责任编辑:宋梦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