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罗伟 特约记者 冯亮 报道:记者从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上月十堰公积金12329服务热线共接听业务咨询电话2038件,电话回访223件,处理市长热线、网上问政、省阳光信访件共计91件。通过各渠道公积金业务咨询统计分析,11月热点问题共有3个,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此进行了详细解答。
问题一:异地公积金转移如何办理?
答: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公积金账户可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进行转移:(1)从异地转入十堰的:在十堰开设公积金账户后正常缴存满6个月的,持身份证到个人账户所属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或办事处填写《十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转移申请;(2)从十堰转出至异地的:需要由单位对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封存满6个月后,持身份证到异地的公积金中心发出异地转移申请。接到转移接续申请后,双方公积金中心将通过住建部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进行业务办理。
问题二: 企业能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吗?需要什么资料?
答: 除了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也可以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企业的开户需提交:
①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联系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③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用工合同书;
④开户职工社保缴存证明;
⑤《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及电子版(加盖行政章);
⑥《十堰住房公积金缴存汇缴清册》及电子版(加盖财务章)。
问题三:二手房贷款放款到买方账户还是卖方账户?
答: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楼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的规定,公积金放款后,贷款款项应打入卖方账户。
关于贷款资金划转问题,贷款面签时需借款人、售房人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将资金打入售房人账户(在借款合同第七页、第二十三页委托收款内容填写完善,收款人确认签字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