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何利 报道:身为餐厅员工却不好好上班,连续偷走3位同事的手机。日前,经茅箭区法院审理,竹山县男子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
生于1997年的李某是竹山县人,初中毕业后开始四处打工。今年上半年,李某应聘到北京路一家餐厅上班。6月29日下午5时许,李某在餐厅的员工宿舍休息。趁无人之际,他将同事周某放在宿舍内的一部手机偷走并离开宿舍。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再次返回员工宿舍,趁同事熟睡之际,将同事周某某、邢某的手机偷走。
后经物价部门鉴定,李某偷走的3部手机累计价值1800余元。而对于这3不偷来的手机,李某将其以总价200元的价格进行了变卖。案发后不久,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李某到案后供认不讳。
近日,茅箭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李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罚金2000元。同时,法院还责令李某退还周某等人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