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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 十堰一“老赖”领刑一年半

时间:2019-08-29 13:08    来源:秦楚网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王琴 报道:丹江口市一男子迟迟不能履行法院判决,像这样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老赖行为,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了,但法治社会,不许耍赖!8月28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尉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经法院公开宣判,最终这名“老赖”领刑一年半。

2015年8月,尉某因合同协议纠纷被法院判决偿还原告人民币80余万元及利息15万元。判决生效后,尉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将98万工程款予以扣留。

自强制执行通知发出至今,在长达三年多的执行过程中,尉某除于2016年2月履行6万元外,再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其间尉某采取拒接电话、拒回短信、更换手机号、借用他人银行卡等方式,恶意逃避应履行的义务。

2016年2月,为逃避合法债务,尉某与他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据,捏造被扣留的98万工程款不归尉某享有的实事,致使原执行裁定被中止,98万元工程款亦被解除扣留。

经查,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尉某名下银行账户先后发生多次取款业务,合计存入40余万元。明知自己有可执行的财产,尉某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且不按要求报告财产情况,将上述财产隐瞒、转移,用于跑关系在柬埔寨搞装修大酒店业务等支出,并将名下一辆陕A牌照越野车藏匿于西安市,在被要求报告财产时予以隐瞒。

2019年8月28日下午,尉某在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受审:检方指控,被告人尉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为逃避义务,采取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采取隐瞒、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具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都要尊重和重视司法权威,积极履行生效判决,切不可心存侥幸,否则,自以为已经躲过的一个判决,会给人生带来更多的不便。

( 责任编辑:鲁巍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