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政务 党建 视频 图片 社区 评论 旅游 电商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抖音 数字报

最新征地公告!涉及茅箭区、十堰经开区,速看!

时间:2019-06-04 18:42    来源:秦楚网微信  字体:  打印  播报

3日和4日,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了最新一批土地征收公告,涉及茅箭区和十堰经开区这些地方!

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第7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18年度第1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514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5月21日批准同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二、 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茅箭区2018年度第1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 征收土地地点: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胡家村和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道办事处方块村,征地总面积为1.0173公顷(合15.2595亩),分别是: 胡家村征地总面积为0.1358公顷(合2.037亩),其中:林地0.1291公顷(合1.9365亩)、建设用地0.0067公顷(合0.1005亩)。方块村征地总面积为0.8815公顷(合13.2225亩),其中:林地0.8815公顷(合13.222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3日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第8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18年度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515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5月21日批准同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二、 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茅箭区2018年度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 征收土地地点: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胡家村,征地总面积为15.4298公顷(合231.447亩),其中:旱地1.9775公顷(合29.6625亩)、林地13.1004公顷(合196.506亩)、其它农用地0.2916公顷(合4.374亩)、建设用地0.052公顷(合0.78亩)、未利用地0.0083公顷(合0.124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3日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十自规征补开公告[2019]1号

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5月31 日发布《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公告》[2019]第1号(十堰市2017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小河村土地,征地总面积为16.3634公顷(合245.451亩),征收实施单位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小河村,征地总面积为16.3634公顷(合245.451亩),其中:水田0.3077公顷(合4.6155亩)、旱地1.0767公顷(合16.1505亩)、园地0.4853公顷(合7.2795亩)、林地11.5622公顷(合173.433亩)、田坎0.1081公顷(合1.6215亩)、建设用地2.8234公顷(合42.351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被征地村位于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属Ⅰ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770元/亩,土地补偿费倍数9倍,安置补助费倍数11倍,征用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修正系数分别为0.7、1、1、0.5。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小河村:

水田:4.6155亩

1、土地补偿费:4.6155亩×2770元/亩×9倍×1≈115064元

2、安置补助费:4.6155亩×2770元/亩×11倍×1≈140634元

3、青苗补偿费:4.6155亩×2770元/亩×1倍×1≈12785元

旱地:16.1505亩

1、土地补偿费:16.1505亩×2770元/亩×9倍×1≈402632元

2、安置补助费:16.1505亩×2770元/亩×11倍×1≈492106元

3、青苗补偿费:4.6155亩×2770元/亩×1倍×1≈44737元

园地:7.2795亩

1、土地补偿费:7.2795亩×2770元/亩×9倍×1.1≈199626元

2、安置补助费:7.2795亩×2770元/亩×11倍×1.1≈243987元

林地:173.433亩

1、土地补偿费:173.433亩×2770元/亩×9倍×0.7≈3026579元

2、安置补助费:173.433亩×2770元/亩×11倍×0.7≈3699152元

3、林木补偿费:173.433亩×2770元/亩×1倍≈480409元

田坎:1.6215亩

1、土地补偿费:1.6215亩×2770元/亩×9倍≈40424元

2、安置补助费:1.6215亩×2770元/亩×11倍≈49407元

建设用地:42.351亩

土地补偿费:42.351亩×2770元/亩×9倍≈1055810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 壹仟万叁仟叁佰伍拾肆元整(小写10003354元)

(三)劳动力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有关规定,该批次需安置农业人口41人(其中劳动力20人),征地前人均耕地 0.4412 亩,征地后人均耕地 0.4147 亩。货币安置41人(人均发放安置补助费1.5433万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19年6月14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4日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十自规征补开公告[2019]2号 

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5月31 日发布《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公告》[2019]第2号(十堰市2017年度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柯家垭、白浪村土地,征地总面积为13.831公顷(合207.465亩),征收实施单位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柯家垭村和白浪村,征地总面积为13.8310公顷(合207.465亩),分别是: 柯家垭村征地总面积为13.4559公顷(合201.8385亩),其中:园地0.0155公顷(合0.2325亩)、林地11.7367公顷(合176.0505亩)、农村道路0.0513公顷(合0.7695亩)、建设用地1.6524公顷(合24.786亩)。白浪村征地总面积为0.3751公顷(合5.6265亩),其中:旱地0.0432公顷(合0.648亩)、园地0.0014公顷(合0.021亩)、林地0.0018公顷(合0.027亩)、农村道路0.0433公顷(合0.6495亩)、坑塘水面0.1514公顷(合2.271亩)、建设用地0.1092公顷(合1.638亩)、未利用地0.0248公顷(合0.372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被征地村位于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属Ⅰ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770元/亩,土地补偿费倍数9倍,安置补助费倍数11倍,征用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修正系数分别为0.7、1、1、0.5。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柯家垭村:

园地:0.2325亩

1、土地补偿费:0.2325亩×2770元/亩×9倍×1.1≈6376元

2、安置补助费:0.2325亩×2770元/亩×11倍×1.1≈7793元

林地:176.0505亩

1、土地补偿费:176.0505亩×2770元/亩×9倍×0.7≈3072257元

2、安置补助费:176.0505亩×2770元/亩×11倍×0.7≈3754981元

3、林木补偿费:176.0505亩×2770元/亩×1倍≈487660元

农村道路:0.7695亩

1、土地补偿费:0.7695亩×2770元/亩×9倍×1≈19184元

2、安置补助费:0.7695亩×2770元/亩×11倍×1≈23447元

建设用地:24.786亩

土地补偿费:24.786亩×2770元/亩×9倍≈617915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 柒佰玖拾捌万玖仟陆佰壹拾贰元整(小写7989612元) 

白浪村:

旱地:0.648亩

1、土地补偿费:0.648亩×2770元/亩×9倍×1≈16155元

2、安置补助费:0.648亩×2770元/亩×11倍×1≈19745元

3、青苗补偿费:0.648亩×2770元/亩×1倍≈1795元

园地:0.021亩

1、土地补偿费:0.021亩×2770元/亩×9倍×1.1≈576元

2、安置补助费:0.021亩×2770元/亩×11倍×1.1≈704元

林地:0.027亩

1、土地补偿费:0.027亩×2770元/亩×9倍×0.7≈471元

2、安置补助费:0.027亩×2770元/亩×11倍×0.7≈576元

3、林木补偿费:0.027亩×2770元/亩×1倍≈75元

农村道路:0.6495亩

1、土地补偿费:0.6495亩×2770元/亩×9倍≈16192元

2、安置补助费:0.6495亩×2770元/亩×11倍≈19790元

坑塘水面:2.271亩

1、土地补偿费:2.271亩×2770元/亩×9倍×1.1≈62278元

2、安置补助费:2.271亩×2770元/亩×11倍×1.1≈76117元

3、青苗补偿费:2.271亩×2770元/亩×1倍≈6291元

建设用地:1.638亩

土地补偿费:1.638亩×2770元/亩×9倍≈40835元

未利用地:0.372亩

土地补偿费:0.372亩×2770元/亩×9倍×0.5≈4637元

安置补助费:0.372亩×2770元/亩×11倍×0.5≈5667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 贰拾柒万壹仟玖佰零叁元整(小写271903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捌佰贰拾陆万壹仟伍佰壹拾伍元整(小写826.1515万元)

(三)劳动力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有关规定, 该批次需安置农业人口1人(其中劳动力1人),征地前人均耕地 0.4296 亩,征地后人均耕地0.4291亩。货币安置1人(人均发放安置补助费1.9745万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19年6月14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4日

来源/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编辑:刘永涛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