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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了21年牢仍不思悔改!十堰一“惯偷”重操旧业获刑7个月

时间:2019-05-16 15:48    来源:秦楚网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王琴 报道:近日,经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曾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而在梳理曾某的犯罪记录时记者发现,该男子自1988年被首次判刑以来,他已经在牢房里度过了21年时间,之前的5次判刑中有4次是因为盗窃罪。

2014年年底,曾某与阳某(已判刑)、庹某(已判刑)乘车来到丹江口市一琴行盗窃吉他、电贝司等乐器共十余把,放在庹某汽车中运送到十堰城区。三人各分得4件乐器,阳某伙同曾某将吉他卖至十堰市茅箭区某琴行后,协助庹某将吉他卖至茅箭区另一琴行。经丹江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乐器价格为4360元。

然而,故事远没有这么简单。曾某曾在十堰的张湾区、竹山县、郧西县等多地作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等,已经在狱中度过了长达21年的时间。法院的资料记录显示:1988年6月1日,因犯诈骗罪、逃脱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4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曾某2012年刑满释放后,2014年又盗窃作案属累犯。2017年因在郧西盗窃,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8年12月刑满释放,曾某始终没有主动交代2014年盗窃吉他的犯罪行为,到案后拒不认罪。

对于曾某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日前,丹江口市法院对曾某作出了他自1988年以来的第六次判决,以犯盗窃罪为由判处曾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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