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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小区的十堰人,这些最让你糟心的事儿,要有新规定了

时间:2019-04-26 09:28    来源:十堰发布微信  字体:  打印  播报

原标题:住在小区的十堰人,这些最让你糟心的事儿,要有新规定了

业主委员会选举频频“难产”公共维修资金躺在账上“睡大觉”物业不作为业主却投诉无门......近年来,关于业主权益的纠纷在各地多有发生,业主“三难”被广泛“吐槽”。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针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引发不少期待和关注。

业委会成立难?

——明确政府、居委会应给予指导协助

记者调查发现,尽管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物业管理办法,鼓励住宅小区成立业委会,但由于业主对政策不熟悉、业主与物业公司有矛盾等原因,许多小区的业委会遭遇“难产”甚至“流产”。

对此,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殷一璀在分组审议草案时呼吁,除了加强政府指导,还应给设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提供更多法律支撑。

公共维修金使用难?

——降低使用门槛增加使用情形

近年来,随着许多建筑逐渐进入“中年维修期”和“老年危房期”,公共维修金亟待使用。但因申请手续繁琐,收缴上来的维修金往往处于“沉睡”状态。

草案二审稿中,两个“四分之三”改为了“半数”。二审稿同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田红旗说,关于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业主都应有权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召集程序的要求,在时间来不及的情况或不履行职责或无人管理的情形,应赋予相关业主申请权利。”

业主维权难?

——赋予相关部门管理义务,明确权利救济渠道

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物业作为服务企业难以对违规业主进行有效约束,但根据草案二审稿,当涉事业主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他业主可以向管理部门投诉,且这些部门必须依法解决,这就对小区生活中常见纠纷指明了解决的途径和渠道,并赋予相关部门一定的义务去积极履行职责。”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说。

“实践中,一些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甚至由少数人掌控,侵害小区业主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海星建议,在法律中增加有关部门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进行监督的规定。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外,也应增加向有关部门或居委会投诉的渠道。

( 责任编辑:李珊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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