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周琦 报道:外来商家在村附近的河中合法采砂,却遭到当地4名村民多次敲诈,采砂商家无奈选择报警。4月17日,竹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聂某某、朱某某、沈某某、张某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并对4人当场作出判决。
2018年5月,石某某雇请的工人在竹溪县鄂坪乡罗汉垭村河道中采砂。四名被告人邀约到河道中阻拦采砂并索要财物,石某某为能顺利采砂便支付他们500元。眼见钱财来的如此“轻松”,聂某某、朱某某、沈某某、张某某便商议今后按照500元/天的标准向采砂人收取现金,否则不允许采砂。四人商议由朱某某、沈某某负责查看河道是否有人采砂,一旦发现有人采砂,便通知联系其他人到场阻拦,并收取“保护费”。
至2018年7月,被告人聂某某、朱某某、沈某某、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5次强行索取采砂人员的财物,其中前4次勒索他人现金共计13500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朱某某、沈某某、张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采取要挟手段,在当地采砂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敲诈他人财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构成恶势力。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聂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