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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礼尚往来”算违纪?十堰纪委:看完此文你就搞懂了

时间:2018-10-22 10:03    来源:十堰纪委微信  字体:  打印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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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讲究礼尚往来,逢年过节,红白喜事,亲朋之间收送少许礼品礼金无可厚非。但一些党员干部却让人情往来变了味儿,他们要么“只来不往”,要么“将权变钱”,要么“化公为私”,收受明显超过礼尚往来的钱物,礼尚往来成了“遮羞布”。今天,小编再来为您说说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那些事!

1 哪些“礼尚往来”算违纪?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那么,收受礼金“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标准怎么认定?

对此,中央纪委法规室作出的解释是,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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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2 收受礼金与受贿的距离有多远?

同样是收受财物,为什么有的被认定为收受礼金违纪,而有的则被认定为受贿违纪?正确区分两者的界限在哪?

对此,《中国纪检监察报》给出的答案是,收受礼金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行为。受贿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为了正确区分收受礼金违纪与受贿违纪,应当结合以下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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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看财物给付人给付财物时是否提出了具体请托事项、给付财物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之间有何关系、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是否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这是区分收受礼金违纪与受贿违纪的关键因素。

根据上述标准,国家工作人员虽收受他人财物,但对方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且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为其谋取利益的,一般按收受礼金违纪处理。反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或收受财物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事后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的,则一般按受贿违纪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他人给付财物时虽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多次收受其财物,且日后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了利益,则应将多次收受财物的数额累计,以受贿违纪论处。

二是看收受财物的时间、方式、价值大小以及当事人关系的亲疏等情况,这是区分收受礼金违纪与受贿违纪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行为多发生在节日、生病住院、婚丧嫁娶期间,且礼金的数额有一定的限度,一般不会太高。同时,与贿赂相比,礼金馈赠的方式相对公开,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相对亲密。而贿赂丑恶一般见不得光,且其中所谓的朋友关系,多是建立在权钱交易基础之上的权力寻租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区分收受礼金违纪和受贿违纪时,也要正确区分收受礼金违纪与正常的人情往来。如果双方之间存在长期交往,所送礼金数额较小,且通常是相互赠送、有来有往,则一般视为正常人情往来,不宜按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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