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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出台(2)

时间:2018-09-26 07:44    来源:十堰日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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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解读

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制定的第三部政府规章,现解读如下:

一、我市自什么时候取得地方立法权,目前出台了哪三部政府规章?

经《立法法》授权,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取得了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三方面的地方立法的制定权,包括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制定权。截至目前,我市出台了三部地方政府规章,分别是:《十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二、为什么要制定《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是基于我市特殊的市情。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机动车的保有量迅速增加,截至2017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80万辆,其中主城区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0万辆,年均新增机动车7万辆,其中主城区年均新增2万辆。另外由于我市是山区城市,土地资源稀缺,停车设施建设历史欠账较多,停车需求预估不足,导致供给不足,目前仍面临存量需求尚未解决,增量需求缺口进一步扩大的问题。

二是行政执法管理方面的需要。由于停车产业不成熟、行业管理不规范、停车管理宣传不够等原因,“停车难、停车乱”已成为十堰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影响了城市长远发展。另外,相关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时措施不力、力度不强,执法部门之间在停车场管理方面也存在权责不清等问题。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具体规定各执法部门的管理和执法权限,有利于推进各执法部门开展执法管理,形成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的机制。

三是上位法留有“空白”,地方立法有“空间”。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关于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面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面的法条依据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因此,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机动车停车场加强管理。

四是群众有期待。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曾多次呼吁开展停车场管理方面的立法,社会群众对开展停车场管理立法也反映强烈,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回应群众关切,切实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

三、《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参考借鉴了哪些地方立法例?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办法》充分借鉴吸收了外省市关于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面的立法及先进的管理经验,主要参考借鉴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等。

四、《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分6章45条。第一章为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与依据、立法适用范围、术语含义、管理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鼓励政策、宣传与教育等;第二章为规划与建设,规定了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建设、建设标准和验收、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撤除、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等内容;第三章为使用与管理,规定了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物业小区经营性停车泊位、其他区域机动车停放的行为规范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经营服务规范等内容,对机动车的收费、免费政策等内容也作了专门规定;第四章为监督检查,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投诉举报等内容;第五章为法律责任,主要是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及地方立法权限,规定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还规定了主管部门及管理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非机动车的参照适用条款及办法的实施日期。

五、《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主要亮点和特色是什么?

一是明确了立法的适用范围。结合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和城市发展的现状,《办法》在第二条明确了立法的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

二是机动车停车场的概念进一步明晰。《办法》参考吸收其他省市现有立法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第三条规定了机动车停车场的概念,并将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三种类型。

三是划分了部门职责。根据上位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及地方立法的权限,对涉及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主要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

四是规定了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办法》在第九条规定了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明确由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住建、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五是规定了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程序。《办法》在第二章对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建设及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等作了专门规定,规定了建设标准和技术性规范,鼓励多元化的投资建设模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实施。另外,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撤除、禁划路段,临街停车场的“退红线”管理、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等都作了细致的规定。

六是对机动车驾驶人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设置了行为规范。《办法》在第三章针对在不同区域停车,对机动车驾驶人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设置了的约束性的规范,进一步规范、引导机动车驾驶人有序停车。

七是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区分政府定价项目和市场调节项目,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免收费事项进行了强调。

八是加强监督检查。针对停车乱、停车难的现象,加强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体现了公权力的介入。

九是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地方立法权限,规定了法律责任。关于法律责任的总体设计思路是: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符合地方政府规章设置行政处罚的权限;罚款数额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如《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及其他区域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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