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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规 房屋“养老金”自行交存严禁代收

时间:2018-09-03 07:33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十堰晚报)记者 郝梦 通讯员 李靖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养老金”,事关千家万户的居住安全和幸福指数。近日,市房管局出台了《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的通知》,规定自9月1日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自行交存,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市房管局表示,出台新规旨在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背景 

少数开发企业侵占代收的维修资金,严重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据了解,此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多由开发企业代收代交,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能够一次性收取全部维修资金,保障了房屋维修期满后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权利。但是,近年来,由开发企业代收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市信访局、市房管局收到多起市民投诉,由于开发企业侵占挪用代收的维修资金,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不动产证,造成小区公共设施保修期满后出现问题时无资金维修。

市民张女士家住苏州路,早在2015年便搬进了新买的房子,3年过去,不动产证迟迟未能办下。询问得知,先前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及时交入专户,造成不动产证无法办理。“当年交房的时候,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向我们收取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现在到了办不动产证的时候,才知道开发企业根本没把这笔钱交上去。”

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部分开发企业恶意侵占、随意挪用其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极大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引起了群体性矛盾。所以,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势在必行。”

新规

购房人直接交存,严禁开发企业代收

和张女士有相同遭遇的市民不在少数,为从源头杜绝发生维修资金被侵占的可能性,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市房管局结合实际,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建立由购房人自行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交存的新机制。

按照新规,自今年9月1日起,商品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按照“分户办理、自行交存”的原则,由过去开发企业一次性代为交存,调整为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到住宅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自行交存;对未出售的房屋,开发企业作为业主,在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时,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后期房屋出售后可以向购房人收取所代交的维修资金。

据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机制适用范围包括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郧阳区和各县(市)。

监管

开发企业违规代收维修资金将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按照工作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商品房屋时,必须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时限、方式等情况在售楼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一次性告知购房人,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今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收取购房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市房管局已成立专班,近期将对城区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维修资金专项检查,摸清底数,分类处理。对已代收购房人住宅维修资金的,必须在30日内划转到十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逾期未划转的,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165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据了解,市民可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现场查询小区及个人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如发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监督举报,监督热线:8110812;咨询电话:8660400。

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流程

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网签合同,按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打印《十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购房人持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到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民服务中心)三楼维修资金窗口或农行各网点自行交存维修资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手续后,购房人可按提供的领取发票信息进行选择,网点办理交存业务的发票可免费邮寄。

( 责任编辑:封荣娟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