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十堰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施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 “监察委员会”,在第三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五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七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
二、将第二条中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将第六条中的“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删去,并对条文内容作了精简。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宪法宣誓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
在第二款中增加 “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将第三款中的“左手持宪法文本”删去。
删去第四款、第五款。
此外,对相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并对第十条中的施行时间作了修改。
《十堰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施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