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区渣土挖运作业时间,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00时至凌晨6:00时)进行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就规范城区渣土挖运作业时间公告如下:
从即日起,城区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夜间22:00时至次日凌晨6:00时,禁止其他渣土挖运作业施工。
投诉电话:
十堰市渣土管理处 0719—8653127
市长热线 12345
特此公告。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