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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6个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房屋征收 武当路将修复线(3)

时间:2018-03-01 08:38    来源:十堰日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茅箭区顾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茅政征〔2018〕3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顾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目的:推进危房相对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二、征收范围:东至磨石坡后山,西至铁路小区至中医院在建住院楼,南至东风捷达加油站,北至十堰鑫鹰回收公司交界处(具体以《茅箭区顾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图》为准,详见附件2)。

三、房屋征收部门: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茅箭区人民政府武当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详见《茅箭区顾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户籍分户及迁入等手续;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插种花卉苗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或安置。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茅箭区顾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茅箭区新闻网相关公示)

2、《茅箭区顾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图》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附件1

茅箭区顾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做好茅箭区顾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的主要政策法规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令第590号)

(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

(三)《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6]51号)

(五)省、市、区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

东至磨石坡后山,西至铁路小区至中医院在建住院楼,南至东风捷达加油站,北至十堰鑫鹰回收公司交界处 (具体以征收规划红线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房屋总面积约6.3万平方米,涉及居民搬迁约611户。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1、征收部门: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实施单位:茅箭区人民政府武当路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实施时间

以茅箭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时间为准。

五、征收补偿原则

1、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构筑物、附属物及其他设施给予补偿。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等确定(主要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国土、规划、房管、住建等部门认定为准。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补偿标准为1:1。

六、个人住宅征收补偿、结算方式

(一)补偿方式

征收个人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既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票安置。

(二)货币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有效土地证、房产证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未登记建筑的处理按《茅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及处理操作指引(试行)》执行,经认定后参照合法建筑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奖励政策。

3、对被征收房屋属于房改房类型的进行实测。实测面积小于被测房屋登记面积的以原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大于产权登记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但应扣减被征收人房改时未缴纳的购房款差额及相关税费)。其他类型的房屋以规划、土地、房产部门批准登记为准。

(三)房票结算方式、安置地点

1、结算方式。被征收人用房票购房后,售房单位持房屋销售合同、房票消费联(一)、结算联和合同备案等相关材料,向区棚改办提出兑付申请。区棚改办(征收办)按规定审核后,提出资金拨付书面申请,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区城投公司拨付。

2、安置地点。被征收人可以在城区房地产市场自主选择购买安置房。

七、其他类型房屋的补偿、结算方式

1、个人拥有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补偿、结算方式

征收个人拥有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既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票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选择房票安置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开具房票,被征收人持房票自主购房。

2、“住改非”房宅补偿、结算方式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己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给予适当租金补偿。

3、出租房屋的处理

出租房屋用于居住或经营,由产权所有人负责做好承租人的工作,按期腾房交钥匙。征收部门不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八、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均由征收人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性搬迁费1000元。本次征收中不提供周转房,一律自行过渡。

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房屋周围树木移植补助费、房屋装潢及相关附属物补偿、临时建筑补偿、装修附属物及装修等补偿按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九、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对有产权证又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具体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征收人另按被征收房屋总价款(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的5%奖励给被征收人。

十、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后,确需改善居住条件而超出安置面积购房的,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与开发商协商购买。

十一、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交给征收人,由征收人进行注销。

十二、被征收人在供电部门、供水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由供电、供水部门派专业人员拆除,用户不得自行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否则责任自负。

十三、被征收人搬迁完毕腾空交房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

十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又拒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

十五、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形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在被征收人、街办(开发区)工作人员和居民代表等到场人员监督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十堰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六、征收范围内房屋及构筑物、附属物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七、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八、本方案仅限于方案规定地块房屋征收,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及法规执行。

附件2

茅箭区顾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图

本片区棚户区改造611户,改造拆迁建筑面积约为63349.0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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