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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工商披露近期消费维权典型案:店铺关门不退会员余额

时间:2018-02-09 10:04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4S店宣称可贷款购车,消费者提车时却让付全款;食品店限制消费者使用优惠券;装修公司安装销售假冒品牌马桶;干洗衣服出现破损;汗蒸馆临时关门不退还会员卡内余额……昨日,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披露了近期全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方元 通讯员 范庭雨 胡秀越

装修公司销售安装假冒品牌马桶

【简要案情】去年6月,市民刘女士与一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在该装修公司购买了一个价值880元的箭牌马桶。安装后,刘女士发现该马桶在外形、商标等方面与正品箭牌马桶不一致。经鉴定,确认该马桶为假冒伪劣产品,刘女士遂向五堰工商所投诉。

【处理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装修公司对刘女士退一赔三,共计3520元。同时,针对装修公司的违法行为,五堰工商所立案查处。

【分析点评】本案中,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刻前往刘女士家中现场取证,并与箭牌官方打假部门联系取得鉴定报告,确定了刘女士从装修公司购买的马桶为假冒伪劣侵权商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法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工商在此提醒消费者,包工包料的装修一定要对装修材料的质量、品牌、规格、型号等做出书面约定,装修时要认真核对。

4S店宣称贷款购车不守诺

【简要案情】去年12月底,市民郭先生在浙江路一4S店相中一款轿车,店家宣称只需支付3000元服务费,即可参加“两年无息”贷款活动。郭先生便付了服务费。几天后,郭先生到4S店提车时,店家却说没有这个活动了,要求郭先生付全款提车。郭先生拨打12315请求帮助。

【处理结果】经调解,商家退还郭先生3000元服务费。工商部门责令该4S店改正。

【分析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此案中,4S店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和诚信经营的原则。

食品店限制消费者使用优惠券

【简要案情】去年12月24日,市民操女士到红卫优×多食品店购物,想一次性使用之前获赠的4张面值5元的优惠券,却被告知单次消费达到40元才能使用1张,可是在优惠券上并没有此规定。商家解释称优惠券上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操女士认为不合理,遂投诉至12315。

【处理结果】经调解,商家同意消费者一次性使用4张优惠券,不受消费额度限制。

【分析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商家在购物送优惠券上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如何使用商家说了算,以保证有利可图,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责令商家改正。

干洗衣服出现破损

【简要案情】去年12月27日,市民杨女士在白浪铁二处一洗衣店干洗了一件价值199元的绿色卫衣,干洗费用20元,取衣服时发现有84消毒水的印记,向商家索赔无果后投诉至工商部门。

【处理结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经调解,商家同意补偿杨女士150元,同时留下被洗坏的衣服。杨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分析点评】干洗衣服的投诉日益增加,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有:干洗前店家和顾客均未仔细检查衣物,也没文字约定,事后出现破损等,责任不清;事先没认定衣物价值,损坏或丢失后无法赔偿等。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干洗衣服时,尽量选择信誉好、正规的干洗店,取衣服时要当面检查。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的衣物时,应对衣物原价值、穿用年限、破损程度、洗染后效果及加工后可能发生的后果等,向消费者问清讲明,并在取物凭证上作详细记录,双方认可。否则,根据相关规定,由此而发生的消费纠纷,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汗蒸馆临时关门不退会员卡内余额

【简要案情】去年12月26日,汉江工商所接到市民刘女士投诉,称其去年3月在北京路一纳米汗蒸馆办了一张会员卡,还剩25次未消费,现该店未经营,要求退卡未果。

【处理结果】经调解,商家承诺会继续经营,卡可以正常使用,租期满停业时会按实际情况退还卡内余额,消费者满意。

【分析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刘女士通过预付款方式购买了汗蒸服务,商家应该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次数。否则,应该按照刘女士的要求退还卡内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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