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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价格不属政府定价 实行业主自治管理

十堰市物价局:物业不得强收居民“蹭暖费”

时间:2017-12-02 10:25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罗伟 报道: 近日,十堰城区迎来供暖小高峰,近期还将大面积供暖。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供暖价格没有纳入《湖北省定价目录》,不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但要对其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小区物业不得强收“蹭暖费”。

继世纪花园、半山尚等小区开始供暖后,城区不少小区开始集中供暖。12月5日左右,城区将大面积供暖,供暖价格因此成为市民普遍关注的话题。记者从部分小区了解到,今年,各小区预收的暖气费价格不一,从每平方米5.5元至8.5元不等。日前,市物价局接到市民投诉,表示所在小区预收的供暖费价格过高。

昨日,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物价部门定价的依据是《湖北省定价目录》,目录内的定价项目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物价部门对目录之外的项目没有定价权,由市场调节。我省供暖价格没有纳入《湖北省定价目录》,因此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有关规定,小区供暖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小区内是否供暖、供暖时间、供暖质量、供暖价格均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确定。具体可由物业公司按照“依法合规、据实核算、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出方案交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

记者了解到,物业公司通常将支付给供热企业的蒸汽费加上运行成本等费用,按照采暖用户的房屋面积等进行分摊,预收的暖气费则是提前初步测算得出的。由于小区入住率和使用率等情况各不相同,最终造成小区的暖气费成本不一,导致物业公司收取的供暖价格有所差异。

据了解,十堰部分小区物业对不使用暖气的市民收取了“蹭暖费”(又称“过热费”),价格通常是供暖价格的三分之一,有的甚至达到一半。对于收取“蹭暖费”的行为,也有不少居民投诉。一些居民表示,强制收取“蹭暖费”不合理。

对此,市物价局明确表示,居民有权选择取暖方式。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或者有偿服务”。因此,小区物业不能强制收取“蹭暖费”。今年冬季,消费者若遇到物业公司强制收费的情形,可拒绝缴纳;已经缴纳的,可要求物业公司清退;拒不清退的,应向物价部门举报。

市物价局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 责任编辑:张黎黎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