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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日前发布 导游不得强迫游客购物

时间:2017-11-07 10:13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旅游会变得更加舒心,让市民能更好地享受山水之乐。图/见习记者 刘仲黎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见习记者 余红梅

国家旅游局近日发布《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对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等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导游出现强迫购物、吃回扣等行为时,最高处罚可以吊销导游的资格证。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发布的《办法》,针对当下旅游业出现的诸多问题,制定了具体规定和解决方法。

导游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强迫游客购物

在市民关注的购物方面,《办法》中“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表述,加之将“导游执业不得出现擅自变更行程、诱骗或强迫消费”等十一项行为定性为“违法违规行为”,无一不是对《旅游法》中相关内容的重申。这是从规范导游主体的行为入手,进一步捍卫消费者权益。

换个角度看,对违法违规的导游做出惩处,就是对守法合规做事的导游群体的保护。很多人都不陌生的一个事实是,每当有“导游诱骗游客购物”、“导游殴打游客”等新闻爆出,在几乎一边倒的舆论声讨中,也有一些正直守法的导游站出来发声,提醒人们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给导游队伍抹黑的毕竟只是部分,不能代表整个导游群体,呼吁理性对待。对这些导游来说,最好的对待就是从制度设计上保护他们的利益。

《办法》的出台,对违法者是打击与约束,对守法者则是最高级别的保护,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制度上的保障。

此外,《办法》还禁止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

导游证电子化,游客扫码可辨真伪

《办法》的另一大亮点,在于利用新技术手段来管理导游行为。根据规定,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导游个人的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据了解,电子导游证采用网上申领、网上审批的方式,大大便利了申请人申领使用。游客、景区、执法人员等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识别导游身份。原IC卡导游证已于2017年10月31日停止使用,全国全面启用电子导游证。

更关键的是,导游的执业轨迹、评价信息、奖惩情况等,均归集于电子导游证,全部纳入导游的“执业档案”。同时,导游的执业情况和相关个人信息都可以在网上查到。这些举措,依托现代技术的便捷,从源头上堵住了“假导游”、“黑导游”侵害游客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的可能。

保障导游权益,上升到规章层面

为激励和引导导游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乐于奉献,使社会公众进一步理解、尊重和信任导游,增强导游的职业自信心和自豪感。《办法》加强了对导游权益的保护。对于旅行社和旅行者提出侮辱人格、违反其职业道德、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等要求,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此外,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据了解,2017年上半年,我国国内旅游人数达25.37亿人次,出境旅游人数达6203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13.5%和5.1%。随着旅游市场结构升级,旅游方式已经逐步从观光游向休闲度假游过渡,服务才是旅游业的中心任务。《导游管理办法》能让游客玩得更踏实,也有利于导游职业和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一步,国家旅游局还将积极推进“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完善,以信息技术强化对导游执业全过程的无缝监管,充分保障游客和导游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新时代下法治化、市场化导游管理体制机制,奋力推动旅游业改革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 责任编辑:张黎黎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