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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可享社保补贴

时间:2017-09-29 08:49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荣奕 通讯员 李保平 报道: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获悉,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企业(单位)安置困难人员就业,减轻企业负担,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据了解,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要包括,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失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特别需要提醒的是,以上类型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方可安排上岗,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这些人员必须是企业新增人员,否则不能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一年来,全市企业(单位)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达4160人,极大缓解了困难人员就业的压力,但知晓和享受社保补贴政策的企业仍比较少,近期咨询社保补贴政策的企业很多。”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政策规定,补贴范围主要是对企业年度内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三险”,即对企业为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单位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含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贴。对于企业实际缴费额度超过国家现行缴费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计发补贴。每个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被企业吸纳就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计发时限可延长至退休。此举既帮助困难人员找到了“饭碗”,满足了企业的用工要求,又降低了人力成本。

社保补贴以企业为单位,按“先缴后补”的原则,分期进行补贴。市本级每年申报2次,分别为7月底前一次,12月底前一次。企业申报须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提交社保补贴申报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相关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原件及记载社会保险内容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季度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用工单位承诺书。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前往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四楼就业援助科办理和咨询,电话:8690939、8690032。

( 责任编辑:张黎黎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