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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堰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

时间:2017-09-20 16:04    来源:十堰政府网  字体:  打印  播报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文件精神,现将十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比例的,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对象。 

新政实施前由财政部门代扣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缴残保金和由残联部门直接征收的部分单位应缴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自行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征收机关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 

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三、征收标准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四、申报期限 

残保金按年计算,分月缴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并征期,按季或按年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缴纳残保金,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具体填报项目包括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用人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在职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六、安残人数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审核,审核之后数据将传递至地税部门。用人单位在地税部门申报时,如对审核后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存在疑问,应与当地残联联系。 

 七、票据使用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保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税收票证。 

八、政策优惠 

  (1)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成立但未满3年,可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用人单位成立满3年的剩余时间内免征残保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九、优惠申报 

享受残保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要进行残保金申报。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在职职工人数”等数据,选择减免类型为“其它”,且“本年应纳费额”申报数值等于“本年减免费额”。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残保金征收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 

十、法律责任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九条: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费数额。 

对于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残保金的,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处理,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5日 

( 责任编辑:沈进虎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