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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从9月1日起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调整至每人每年180元

时间:2017-09-12 07:12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 记者 荣奕 通讯员 张志劬 报道:记者昨从市人社局获悉,从9月1日起,十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统一调整至每人每年180元。

据了解,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的规定,2018年,十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档缴费,取消原城镇居民二档制缴费。根据“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的规定,十堰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

“根据新的标准,原来不足180元的提高到每人180元的标准,原来城镇居民缴纳240元的降至180元,整合过渡期间待遇保持不变。”市社会保险局城镇居民医保核定科工作人员表示。

另外,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政府和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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