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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31种门诊慢性病纳入补充医保

时间:2017-08-17 08:20    来源:十堰日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十堰日报)记者 周亚晖 通讯员 柯程成 报道:8月15日,《十堰市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凡符合特殊慢性病申报条件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精准扶贫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据《细则》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罹患规定病种的慢性疾病后经审核通过,每月给予定额药品供其预防及治疗的保险。

根据《细则》规定的保险责任为,在省定门诊重症和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基础上,对贫困人员中患病后门诊连续三个月以上治疗未愈,必须长期门诊维持治疗的病种(含省定与市定慢性病病种),涉及慢性病病种30种以上。省定22种门诊重症和门诊慢性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后,由门诊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补差方式进行定补或按比例报销,省定22种以外的病种由门诊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进行定补或按比例报销,单病再次补偿率须达到确定补偿标准的85%以上。门诊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标准由市级统一规定。

慢性病定补病种为: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肝硬化(失代偿)、重性精神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慢性骨髓炎、血友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并发症的2型糖尿病、尿毒症、二级及以上高血压、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慢性心衰、慢性肝炎、慢阻肺(尘肺)、精神病(包括轻症)甲亢、白血病等31种门诊慢性病。

据了解,8月15日至9月30日为门诊慢性病申报认定的过渡期,8月30日前对符合门诊慢性病补偿标准并通过资格审核认定的全部纳入,集中办理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8月30日至9月30日对集中调查病例补充证明材料,分批办理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从2017年第四季度开始,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集中开展慢性病申报认定工作。

为更好推动《细则》实施,我市将全市建制乡镇卫生院、政府主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首批贫困人口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以后逐步延伸到其它医疗机构。此外,我市还在全市首批基层医疗机构设立127名“健康扶贫专员”,负责辖区内贫困人口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日常经办和协办工作。

( 责任编辑:张黎黎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