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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 十堰15万人将受益

8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时间:2017-07-07 09:01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通讯员 石玉芳 雷雨 报道: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相关文件要求,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

具体调整办法为:

定额调整: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挂钩调整:同时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6%。

适当倾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调整对象,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对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37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对2016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0元。在十堰包括郧阳区、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市人社部门介绍,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十堰今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于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相同的调整办法,标志着十堰朝着建立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迈出实质性的一步。相同的调整办法,具体到每位退休人员,由于参加工作时间早晚、退休时间早晚、缴费年限长短、年龄大小、水平高低的不同,每个人的增加金额有所差别。

另外,十堰晚报记者获悉,全市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本次调整人数约15万人。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整,7月底前发放到位;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正在进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工作进度,已纳入经办运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整,7月或8月发放到位;尚未纳入经办运行的,由所在单位代为调整,8月底前发放到位。

另据湖北日报报道,此次我省有500多万退休人员符合本次调整范围,调整到位后人均基本养老金增加5.5%。

( 责任编辑:沈进虎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