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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出台四项规范性文件 强化小作坊小餐饮监管

时间:2017-07-06 10:05    来源:十堰日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十堰日报)记者 周亚晖 实习生 卞雪霏 通讯员 欧阳辉 报道:昨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该局先后出台 《十堰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般规模标准》《十堰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品种目录》《十堰市小餐饮规模标准》《十堰市小餐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四项规范,全面落实《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要求,深化小作坊、小餐饮许可事项改革,强化“两小”经营业态监管,进一步规范“两小”从业人员经营行为。

《十堰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般规模标准》主要对小作坊的面积和参与生产的人数进行了限定,要求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参与生产加工人数3人以上,且少于7人。

《十堰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品种目录》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对不允许小作坊生产的品种进行了限定,包括除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外,还有饮料、方便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巧克力及其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果冻、除绿茶、红茶以外的茶叶及相关制品、啤酒、食用酒精、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淀粉糖 (麦芽糖除外)、食品馅料、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等十三类产品。

《十堰市小餐饮规模标准》主要就小餐饮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场所内基础设施、布局以及从业人员的人数进行了限制,要求距离污染源25米以上,总经营面积15—50平方米(无客座最少不得低于5平方米),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无客座可设1人)。

《十堰市小餐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对十堰市辖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少、设施简单,经营场所面积在15-50平方米 (无客座不得低于5平方米),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暂不能满足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试行)》要求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申办经营许可时具体程序和现场条件作了规定。

( 责任编辑:张黎黎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